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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司法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综合平台开发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召开2010年全市司法行政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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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事故 能否再起诉?
文章来源:市148指挥中心 作者: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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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王女士介绍,丈夫窦先生生前身上常年长疮,久治不愈。1999年8月30日,窦先生到省城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窦先生做过输液过敏测试,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对窦先生进行输液治疗。可是,到当天18时左右,窦先生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王女士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采取回避态度”。为此,王女士去有关部门对丈夫的死因做过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是药物性过敏(青霉素),有关证明材料都很齐全。”最终,1999年9月29日,医院方面和王女士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女士2.4万元。
  现在,王女士觉得当年自己在医疗事故方面缺少应对经验,不懂得如何处理,才会“草率”地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现在想起来总觉得当时的处理结果不妥”。为此,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方式重新解决问题。
  148值班律师柳丰收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2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等正当事由的,将会依法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女士早在1999年就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且之后没向院方主张权利,无论按侵权之诉还是按合同之诉均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因素也已失去胜诉权,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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