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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司考办 作者: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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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报本人2009年A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将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正、副本交回。
合肥市司法局
20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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