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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

 

 

合律协[ 2008]11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2008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现已开始,根据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实习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和实习教材征订工作: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并与该所签订《实习协议》,经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准备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该所以及实习指导老师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于6月20日前报至市律协核准备案。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满1年,起算日为省司法厅批准该所设立登记之日,计算截止日为该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

2、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3、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4、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5、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实习指导老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3、同时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4、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除照片外一式两份):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5、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7、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需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和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于6月25日前将实习人员的材料及加盖公章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见附件)提交市律协审核。

    五、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阶段的教材由全国律协负责编写,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套教材共四册,分别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定价26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定价68元;《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定价78元,全套教材定价合计198元,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时,按照每位实习人员198元缴纳教材费。

    联 系 人:夏军、张艳

    联系电话:0551-5626238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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