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阳区司法局和法院联合下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拓展了人民调解领域。要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一是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二是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也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三是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将有关诉讼材料复印件交调解组织,同时应就案情和法律依据等进行指导。受委托调解的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四是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通报制度。法院每年对委托调解、引导人民调解案件的数量及成功率进行统计,并通报区司法局和上报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法院和司法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共同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建立结对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法院分别与13个司法所、庐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处人员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每个单位由一名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帮助该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解答人民调解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法院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巡回法庭活动。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可通知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旁听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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