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管理。 《意见》要求,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职律师,如果是中共党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须转入至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联合支部;退休后注册的专职党员律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转组织关系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退休批文复印件,并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签注其组织关系存放情况,同时要求转入临时组织关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活动;转所流动的执业律师,如系中共党员的,按照转所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同步的原则,由其新执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出具已接转组织关系的证明,报送至市律师党总支;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及公职律师中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必须转移到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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