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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律师管理处 作者: 发布日期: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皖律协[2008]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时间
    今年安徽省年检注册的时间为4月10日至5月20日(省律协安排我市年检注册具体时间为5月4日-7日)。各律师事务所要抓紧时间做好年检注册工作,在4月22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市律协秘书处,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年检注册的,应于4月22日前将情况报送至市律师协会,市律协再报送至省律协备案,否则将按照不参加年检注册处理。凡未参加年检注册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机构、未通过律师执业证注册的律师一律不得继续执业。 
二、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2007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反映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年度纳税情况);
    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总结工作和财务审计工作,县、区司法局应加强审查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年度工作总结和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以确保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质量。2008年我市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2649221(办)、13855129041。联系人:鲁满兰。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1);
  5.《2008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6.《2008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3);
    7.《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4)
    8.《2008年律师队伍党员组织关系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5;
    9.《2008年律师事务所党员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6; 
    10.《律师加入民主党派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7;
    11.本所2008年度需要更换执业证的律师名单一份;
  12.本通知要求提交其他的相关材料。
    2008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年检的,除应提交上述第3-10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登记的批文复印件两份。 
(二)律师办理执业证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2007年度已注册的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①《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8);
  ②律师执业证原件;
  ③《2007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83号《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所为单位填写,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出具证明。样表见附件9);
    ④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注册,须提交上述①、②、④项材料。
2、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办理注册的人员,除应提交省厅要求的材料(应提交材料的目录见附件10)及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
    ④《实习人员登记表》两份(样表见附件11);
    ⑤合伙人以外的执业律师,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⑥2007年参加实习的律师还应提交《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实习鉴定书》;
各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新申请执业人员进行审查,凡未经实习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本省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申请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执业。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是大专学历的人员,也只能申请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可以申请在其它市县执业。外省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是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流动到我省执业。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应提交材料的目录见附件13)。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各所应当对新申请执业人员申报材料的真伪进行审查,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无误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同其它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首次申请注册时,除应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外,还应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在职在编证明原件一式两份和律师本人亲笔签名的《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12)。
3、首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注册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注册人员,除应提交上述首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注册人员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本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教师还应提交本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限法学专业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首次申请公职律师注册的人员,提交的材料参照“首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注册人员应提交的材料”执行。
4、在省内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的律师,其申请注册时除应按照上述第1项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另须提交转所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与转入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5、外省律师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其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上述第1项之①、②和第2项之①、②、③、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信用情况记录证明(包括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记录以及奖励情况等)。
6、受到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律师,处罚决定执行期满或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原处罚机关关于处罚决定已执行期满或执行完毕的证明。
7、律师执业证已办理2008年注册手续,在2009年度注册工作开始前,因遗失律师执业证需要对新执业证进行注册的,应提交《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13)和遗失公告原件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各类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凡提交的复印件,要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市直律师事务所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市直律师事务所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年检注册的程序 
(一)程序
    参加年检注册的县(区)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申报材料经本所和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市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市律师协会审核。
(二)流程
到市律师协会办理年检注册事务的工作流程:
1.递交年检注册材料;
2.秘书处审核年检注册材料后,填写交费通知单;
3.凭交费通知单缴纳会费;
4.凭交费单据办理年检注册后续相关工作。
按照先执业机构后个人的顺序进行年检注册,机构未年检的,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不得先行注册。
四、年检注册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根据2007年度年检注册反映出的情况,请各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度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之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各所主任负责审核年检注册材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市律师协会。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除将相关情况在全市通报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鉴于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6月1日实施,接省律协通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再给予年检,该类律师事务所在按照《律师法》规定的组织形式进行改制后办理年检注册。
    (三)兼职律师的条件、人数应按照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注册问题。注册人员范围严格限定为法律援助中心在职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对于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有专门编制的,该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注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机构,但未明确编制或者指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的,该法律援助中心申报注册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注册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有关禁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偿办案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注册,应根据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流程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在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的律师必须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不予注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14)。 
  (六)公职律师也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申请程序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省、市律师协会会费、安徽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实习人员注册(登记)公告费的收取标准在没有新规定前,仍按上年规定办理。
    (八)新申领和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执业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仍由省司法厅办理,具体事项仍按照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凡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2008年度年检注册的,应先行重新申领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然后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十)结合开展党员律师、民主党派律师信息采集和党员组织关系规范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15号)文件精神,今年结合年检注册,开展党员律师、民主党派律师信息采集和党员组织关系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与年检注册工作同步完成。
  1、专职律师中如果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须转入至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联合支部;退休后注册的专职党员律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转组织关系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退休批文复印件,并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签注其组织关系存放情况。同时要求转入临时组织关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活动。
  2、涉及转所流动的执业律师,如系中共党员的,按照转所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同步的原则,由其新执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出具已接转组织关系的证明,报送至市律师党总支;
  3、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及公职律师中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必须转移到所在工作单位;
  4、做好律师加入民主党派情况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在督促认真填写政治面貌等情况的基础上,填报《律师加入民主党派情况统计表》。
  请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年检注册的准备工作,确保年检注册申报材料真实、齐备、有序,在市律师协会安排的时间内,高效完成年检注册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夏军  张艳  联系电话:0551-5626238 
 

附件1: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2:2008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doc

附件3:2008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doc

附件4: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5:2008年律师队伍党员组织关系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6:2008年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7:律师加入民主党派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8: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doc

附件9:200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doc

附件10:新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材料的目录.doc

附件11:实习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12: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诺书.doc

附件13: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doc

附件14:2008年度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方法.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律师协会
抄送:县、区司法局、三县律协联络组
发:市直有关单位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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