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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司法局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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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 公证服务收费具有非营利性和垄断性等特点,属重要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2)。
三、 三县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不高于市公证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司法局参照我市项目和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提供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 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标准。
四、 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应根据其机构的不同性质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民政部门规定)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上述对象凭相关证明,只收取工本费用。公证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六、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公证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以及重复、分解收费等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七、 此前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 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合肥市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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