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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文件

司办通[2005]6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报人:     电话:

 

  附件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

 

  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 (核 准 名 称) ”。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

 

  该名称保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有权。

 

  二、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主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六、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附件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4: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可自行双面复印。

 

  三、除签名需用蓝、黑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可打印。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本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5: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3、住所证明;

 

  4、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申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需提供资产评估证书);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章程;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的资格证书;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如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不能登录网络的可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附件6: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XX

 

  (华文中宋 小一号字)

 

  (2005年度)

 

  (楷体 三号字)

 

  XX省司法厅印制

 

  (印制时间)

 

  (楷体 三号字)

 

  机构名称(黑体 四号字):XXX司法鉴定中心(宋体 四号字)

 

  住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机构负责人:XXX

 

  电 话:(XXXXXXXXXXX   传  真:(XXXXXXXXXXX

 

  邮 编: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

 

  许可证号:XXXXXXXXXXXX

 

  业务范围:XX类鉴定;XX类鉴定;XXXX类鉴定

 

  XXX司法鉴定中心(所)执业司法鉴定人:XX

 

  

 

 

 

  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证号

 

  XXX     男  高级工程师     XX      法医毒化    2201041976

 

  XXX     男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司法会计    2201051977

 

  XXX     女  副主医师            法医临床    2201061978

 

    (宋体 五号字)

 

  

 

 

 

  格式样本说明

 

  一、《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名册》)由司法部监制,统一格式、字体、字号,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二、《鉴定名册》文本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采用大16开(889mm×1194mm)纸张印制。每年封面、封底使用同一种颜色,2005年封面采用海蓝底色,250艺术纸、正文采用纯白底色,100普通纸。

 

  三、《鉴定名册》应当编制目录,列在扉页后。

 

  四、《鉴定名册》采用下列原则编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1、司法鉴定人按照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编制;

 

  2、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业务范围排序,先专业性机构,后综合性机构;

 

  3、业务范围按照以下顺序排序: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会计类、评估类、价格类、建筑类、产品质量类等。

 

  附件7:司法鉴定许可证

 

  ┌──────────────────┐

 

  │                  │

 

  │                  │

 

  │                  │

 

  │       (国徽)        │

 

  │                  │

 

  │                  │

 

  │                  │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     (副本)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

 

  │                  │

 

  │                  │

 

  │                  │

 

  │                  │

 

  │                  │

 

  └──────────────────┘

 

  《司法鉴定许可证》

 

  本证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登记和执业的凭证,自办法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资金数额

 

  鉴定业务范围

 

  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

 

  许可证号:

 

  颁证机关:

 

  颁证日期: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一)

 

  登记事项   变更     变更日期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构住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金数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事项          变更日期

 

  鉴定业务范围  增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减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处罚记录

 

  处罚事由

 

  处罚种类

 

  处罚日期

 

  司法鉴定机构处罚记录

 

  处罚事由

 

  处罚种类

 

  处罚日期

 

  注 意 事 项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机构应将正本置放于该所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核准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毁损。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持本证到原颁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证如有遗失或意外毁损,应立即向颁证机关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五、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执业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司法鉴定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司法鉴定许可证》制作说明

 

  一、《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及证号,使用期限。

 

  正本的文本格式不变。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鉴定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许可证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处罚记录。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期限自颁证之日起计算。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时由原颁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为9位数,编制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

 

  第12位为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4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市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56位为当年年份代码(如2005年代码为05);

 

  第79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

 

  七、《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由颁证机关按审批时间顺序编制。

 

  八、司法部将在适当时期修改《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

 

  司法部              10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附件8: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国徽)

 

  本证为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的证件,自颁发之

 

  日起五年内有效。持证人从事司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法鉴定活动时,请司法机关和有

 

  关单位、个人给予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

 

  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寸近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免冠彩照 │

 

  执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证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

 

  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颁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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