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下午5点左右,合肥市包河区常青镇的王某在肥西县天龙羽绒制品厂(以下简称天龙厂)工作时,被打扣机压伤食指指头,造成右手食指缺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6日对王某的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为十级。由于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没有通知天龙厂,天龙厂对其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双方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王某夫妇一度采取极端行为,躺在天龙厂的大门口,不让车辆出入,严重影响了天龙厂的正常生产,造成矛盾激化。
因无钱进行后续治疗,王某于2007年12月13日来到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立即指派该中心的律师承办此案,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也配合援助律师两次去天龙厂调查了解情况。在调查中,援助律师表示支持天龙厂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正当要求,但同时指出天龙厂拒绝赔偿,拒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应该及时予以赔偿。经过援助律师耐心细致的协调,天龙厂同意放弃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并按照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停工留薪的工资等22000元,并同意在签定赔偿协议时当场一次性付清上述赔偿款。在援助律师的调处下,双方当事人均对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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