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适逢《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之际,在援助律师的大力帮助下,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援助受援人梁志海与省某水安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受援人梁志海是六安市韩摆渡镇三拐店村农民,2004年来合肥打工。同年12月,梁志海经人介绍到省某水安公司佛掌路项目部做顶管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月2日,因顶管土方塌方,梁志海脊椎受伤,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梁志海在作了简单治疗之后,即向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并向合肥市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立即给予梁志海法律援助。案件在仲裁过程中,省某水安公司对梁志海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梁志海不是其公司职工,不应当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多次走访受援人工友,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受援人梁志海与省某水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以事实说话,据法据理力争。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梁志海与省某水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后,省某水安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梁志海与某省水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蜀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律师为梁志海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河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件涉及面大,判决结果可能会对今后的同类型案件产生深远影响,遂将案件逐级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明确答复:梁志海同省某水安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梁志海所从事的工作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且由省某水安公司向梁志海发放劳动报酬,应当认定梁志海同省某水安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河区人民法院遂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作出以上判决。本案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之时显得更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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