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
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效能建设各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在工作中不履行首问人的责任,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
3.对职责范围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串岗,或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的;
5.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6.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对重大或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不主动协商或协办处室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12.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3.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分为:责成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对违反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工作人员,年内被投诉1次并查实的,责成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予以诫勉教育,扣发其当年工作目标考核奖,并在全局大会上作检讨;年内被投诉3次并查实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并予以调离工作岗位。
3.对因效率、效能上出现的问题,影响到我市投资环境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4.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5.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另有规定的,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的规定处理。
五、工作人员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本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按照“上追一级”原则,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六、责任的追究,由本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处室(人)办理的制度。
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二、首问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询问。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当事人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有关情况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要求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违反本制度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要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处室负责人同意。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要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要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要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要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或暂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暂缓受理意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审批或核准的事项,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的,通过填写《否定报备表》,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逐级上报局分管领导备案的一项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
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初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的初审;
2.公证处设立的初审,申请授予公证员资格的初审,以及公证处、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初审;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申请的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检、注册申请的审查;
4.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5.司法行政系统职称评聘申请等其它需要实行否定报备的事项。
三、否定报备的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实行否定的事项,除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外,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报处室领导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2.局法制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该否定事项的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3.局分管领导要严格审查否定报备事项,发现疑问的,应及时查问、了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四、否定报备的要求
1.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表》,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表格附后)。
4.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5.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五、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的,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局监察室对机关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实行否定而没有报备的,或否定人以否定的权力谋取私利的投诉,应及时查处。
六、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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