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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合肥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相结合,与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严格执法、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结合。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警;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党委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对各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暂行》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八)充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局党委委员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主持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局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局属各处室、各单位领导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处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处室、单位的其他领导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属各处室、各单位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根据本处室、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处室、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风党纪教育;
    (三)监督、检查本处室、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局纪委、监察室反馈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及局纪委、监察室的要求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五)积极配合局纪委、监察室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六)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第十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责任为:
    (一)按照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局属各处室、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委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告;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五)其他需要进行组织协调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局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职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会议,精简文电;严格控制参加和组织各种节庆活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电话费开支、车辆开支等,负责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登记和处理。
    (二)政治部负责严格控制各种评比达标活动,负责市管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检查指导本系统组织人事和警务方面的纠风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情况,协助局纪委、监察室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三)局机关直属党委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四) 公证、律师、基层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和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纠风工作。
    (五)法规教育处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成人法学教育的纠风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仲裁登记的纠风工作。
    (六)财务装备处负责严格按规定管理全系统警车、枪支和警用服装;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清理银行帐户,严禁设立帐外帐,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局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其他领导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贵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协助地方党委对各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经局党委同意,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局纪委、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领导干部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可予以表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中共安徽省纪委 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皖纪发[2000]10)号)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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