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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合 肥 市 司 法 局

                                        二ΟΟΟ年八月十八日

 

抄报:省司法厅纪委、市纪委、监察局

抄送:各县、区司法局

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搞好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合肥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局党委负责组织领导。

    第二条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对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制定具体的计划,并安排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经党委同意,纪委、监察室可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在被考核前,各单位、各部门应进行一次自查。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现场了解、座谈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是否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是否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是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级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是否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是否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根据上级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七)是否充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是否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九)是否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掌握所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所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是否做到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行为时,是否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构成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是否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是否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是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是否充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是否将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对局机关各处室、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否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局党委制定下发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本单位、本部门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行为时,是否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构成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是否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是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各级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各级干部,年终所有评先、评优一律取消。

    第十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优秀的,应给予表扬;不合格的应批评教育,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应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自查工作、考核工作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及时向局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十二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机关各处室、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负责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表

 

被考核人姓名          单位                职务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1、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10分)。

2、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二)

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是否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及各项法规、规章(10分)

2、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局党委制定下发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10分)

3、是否积极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10分)。

 

 

(三)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

1、是否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分)。

2、发现本单位、本部门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行为时,是否及时予以批评教育。(10分)

3、发现违法违纪错误的,是否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10分)

 

 

(四)

自身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1、 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10分)

2、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备  注

95分以上为优秀,75-95分为合格,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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