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或现已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批文,或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五)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放证明;
(六)实习证件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
(七)参加新申请执业人员上岗培训班所领取的《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八)与拟执业的律师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不提供个人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执业的,应当同时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拟执业机构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不需提供第五、六、九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同时提供调入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正式批文。
二、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四)实习证件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
(五)参加新申请执业人员上岗培训班所领取的《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六)从事高等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的
工作证复印件;
(七)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八)与拟执业的律师执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到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市、县执业。
三、执业律师申请在省内流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经拟调入和拟调出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安徽省执业律师申请流动登记表》。
是合伙人的,应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办理完毕退伙手续的证明。
申请流动到住所地以外市、县执业的,应当提供其户籍关系迁移证明或拟调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四、执业律师损坏或遗失《律师执业证》的,应当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关于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经过的说明;
(二)所在的执业机构和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律师执业证补发申请表》。
遗失律师执业证的,应同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损坏律师执业证的,应同时上交被损坏的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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