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将举办一次涉台公证业务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授予承办涉台业务公证员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考人员:省辖市公证处不具备承办涉台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中;只有1名承办涉台公证业务公证员的县(市)公证处中不具备承办涉台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
二、考试内容:
(一)涉台政策法规;
(二)司法部有关涉台公证工作文件;
(三)涉台公证实务。
三、考试时间:2007年4月15日上午9点。
四、考试地点:省司法厅。
五、报名截止日期:2007年4月10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