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律师事务所的材料申报
(一)申报材料要齐全。应报齐以下材料:
1、所属司法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2、发起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3、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名称必须符合司法
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要求;
4、合伙(作)律师事务所章程;
5、合伙律师事务所协议;
6、十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合同书复印件,或租房合同书复印件;
8、合伙(作)人名单;
9、发起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写明求学、就业和先后在律师事务所
执业的简历;并由所属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签署 情况属实意见后,加盖该局律师(处)科印章,方为有效;
(2) 居民身份证、律师或司法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 证复印件;
(3) 原有工作的,要报辞去原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解 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原系无业人员的、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无业证明书,退休人员报批准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复印件;
(4)档案存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代保管合同书复印件或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档案存放证明复帮件;
(5)专职执业保证书;
(6)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并由所属市司法局律师(处)科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后,加盖律师(处)科公章,方为有效;
(7)律师事务所登记麦,由发起人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应通知补齐后再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二)保证材料真实
以上审报材料,能报原件的上报原件,不能报原件的可报复印件,但受理申报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每一件复印件都与原件核实无误后方可上报,保证上报的材料都真实可靠,有必要时可与出具证明书或合同书的单位调查核实。律师个人送交的材料,如个人简历、与律师事务所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律师(处)科公章。
(三)材料要装订成册
除市司法局的请示文件、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不要装订外,应要求发起人将申报材料按上面所列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页码。逐级上报省政府政务中心登记后,提交我处审批。律师事务所名称、性质变更和律师事务所注销,也要上报省政务中心登记后,提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
二、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应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司法局逐级递交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变更理由,并附五个备检索的新名称,由市司法局审查后,向省司法厅上报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请示,经省司法厅审批后方可变更。凡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内容及住所、所负责人有变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加入或退出的;都要从省司法厅网页上下载相关登记表,按表上所列项目填写清楚,需要贴照片的要贴照片,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逐级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后,一并带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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