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与发展,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和国内企业的壮大,加之土地对农民束缚力的减弱,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如潮水般涌进大中城市。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这个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可以为所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贡献力量,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也为自己发家致富创造了某种可能。但是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原因,城乡差别难以消除,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差距很大,他们无法享有依法应该享有的权益,同时也得不到按理应该得到的尊重,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在国家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执行支持、关心“三农”的今天,消除城乡差别,实行城乡一体化,用法律手段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赋予他们以平等的“市民”待遇,已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面临问题
1、称谓问题。农民工是指农民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农民脱离土地,加入产业大军行列,这也是与城市工人相同的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名称上要将其与城市工人区别开来,这样称谓他们只会使城乡隔膜进一步加深。
2、劳动力市场竞争问题。目前全国有近亿的农民工分布在各大、中城市,加之国企改制,城市下岗人员的不断增多,城市就业形势异常严峻。而在这个人际社会的岗位竞争过程中,农民工在城市举目无亲,始终处于劣势,无奈之下,只能选择那些城里人不愿做的脏、累、险类工作,以维持生计。
3、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也是劳动者法律维权的重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往往为了达到自由使用劳动者或有意逃避责任等目的,总是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处于劣势的农民工一方面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既使他们有签订合同的想法,迫于这种岗位竞争的压力,不得已而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只好答应用人单位所开列的一系列条件(包括不签合同等条件)。这样使得整个劳动力市场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据调查,全国仅有20%左右。农民工法律维权困难重重。
4、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标准问题。现如今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从制度上就区分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城镇居民标准要比农村居民标准高很多。执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就是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就会比农村居民得到更多的赔偿。通俗一点说,城镇居民的生命、健康要比农村居民更珍贵。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农民工处境勘忧。
5、户籍制度问题。目前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将户口主要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差别很大,各项社会福利待遇也不相同,而随着这种城乡差别的逐渐加大,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就难上加难了。
6、受教育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很多都是夫妻双双外出,这样其子女在家乡入学很不方便,总想有机会把子女送到城市学校就读。但现在城市学校大多不愿接纳农村孩子,既便接纳,面对如天文数字般昂贵的赞助费,也让农民工们望而却步。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得不到保证,据统计,辍学学生90%都是农民工的孩子。
7、不公正待遇问题。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都是一些脏、累、险类工作,所以在平时穿着上肯定没有城里人整洁。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公交车上,商场、超市等,城里人见到农民工们往往是退避三舍,这使得农民工兄弟无所适从,内心总觉有受歧视的感觉。其实他们都是这个城市的美容师,都在为这个城市的美化与发展默默无闻地做着贡献,我们应该平等看待他们,赋予他们以“市民”待遇。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1、历史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所延续下来的城乡差别一时难以消除,城里人、乡下人的概念在国人心中已根深蒂固。一方面农民工对城市生活产生好奇和向往心理,另一方面城市人对农民工存有防备、排斥心理,双方之间的误会与隔阂很难化解。
2、制度原因。现在的诸如教育制度、户籍制度等都人为地设置了两种标准:农村和城市标准。使得这种不正常、不公平状况变得合法化、合理化,农民工有苦难言,无处喊冤。
3、农民工自身原因。 现在社会发展了,农民工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总的来说,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遇到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借助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公道、求公平。近年来屡次出现农民工被骗无偿为人打工的现象,很多就是这方面原因造成的。
4、解决劳资争议的诉讼期限长、程序复杂。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且通过这样的诉讼程序最起码都要几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劳动者不敢涉诉。
三、解决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是由于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实际的效果却不理想。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需要从多层面、多渠道综合解决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首先必须要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直到取消农业税;②宏观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加大对农资生产部门扶持的力度;③鼓励种粮大户积极扩大规模,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笔者认为目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最大的障碍。我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业和非农业定式的两大类分类管理。这一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大弊端: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生活待遇上差别很大;②大批农民工进入城镇没有得到规范合理和有序的管理。为了加强管理,城市推行暂住证制度,客观上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刚刚被废止的“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不知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孙志刚事件即为典型案例)。假设户口是可以自愿合理流动,暂住证有无必要?“三无人员”是否存在?农民工权益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保障?有无必要采取更多的其他措施来保护农民工的这项权益?答案很明显。
2、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笔者试作以下设想:①根据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的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②各级工会设立组织指导农民工团体的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农民工团体的活动,确定合理的职责范围;③农民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农民工社团组织,负责团体内部成员的自治管理,维护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④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⑤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⑥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
在目前国家十分重视“三农”问题的今天,研究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中央提出要建立和谐社会,在我们拥有九亿农民的泱泱大国,发展城乡和谐、消除歧视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只有通过立法、改革等途径去探索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延续几千年的不公平制度,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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