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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律管处 作者: 发布日期: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皖律协[2007]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今年的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时间

今年年检注册的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25日(省律协安排我市年检注册具体时间为4月16日-19日、6月1日),请各律师事务所抓紧时间做好年检注册工作。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年检注册的,应于5月25日前将情况报送至市律师协会,市律协再报送至省律协备案,否则将按照不参加年检注册处理。凡未参加年检注册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机构、未通过律师执业证注册的律师一律不得继续执业。

二、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工作报告一份;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内容必须反映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年度纳税情况);

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总结工作和财务审计工作,县、区司法局应加强审查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年度工作总结和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以确保2007年度年检工作的质量。2007年市、区属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工作仍由安徽九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县属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由县司法局确定。安徽九州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679954(办)、13705518858。联系人:潘茂权。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2649221(办)、13855129041。联系人:鲁满兰。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份(样表见附件1)

5.《2007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6.《2007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7.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具体考核办法及证明样式按照皖司办[2007]10号关于《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活动的通知》执行);

8.《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9.本通知要求提交其他的相关材料。

2007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上述第3、4、5、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省司法厅批准登记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办理执业证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5);

2.律师执业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合伙人以外的执业律师,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5.《2007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83号《安徽省司法厅批转  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所为单位填写,样表见附件6);

6.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兼职律师申请注册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和本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及允许申请人注册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一份外,教师还应提交本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办理注册的人员,除应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实习证复印件各一份。

在省内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的律师,以及外省律师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其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如系中共党员的,按照转所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同步的原则,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或未成立党总支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出具已转移组织关系的证明,逐级报送至省律师协会党委。其中外省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信用情况记录证明(包括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记录以及奖励情况等)。

受到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律师,处罚决定执行期满或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原处罚机关关于处罚决定已执行期满或执行完毕的证明。

律师执业证已办理2007年注册手续,在2008年度注册工作开始前,因遗失、省内转所等原因需要对新执业证进行补盖注册章的,应提交《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一份(样表见附件7)、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复印件一份等申请材料。

(四)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申请注册时,除应比照上述“律师办理执业证注册应提交材料”中的第1、2、3项报送注册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在职在编证明原件一份和律师本人亲笔签名的《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诺书》原件一份(见附件8)。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各类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凡提交的复印件,要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年检注册的程序

参加年检的县(区)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申报材料上报主管司法局审查,主管的司法局应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注册材料上,如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参加年检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然后统一上报省律师协会审查,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按照先执业机构后个人的顺序进行年检注册。机构未年检的,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不得先行注册。

五、年检注册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根据2006年度年检注册反映出的情况,要求2007年度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之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各所主任负责审核年检注册材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市律师协会。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除将相关情况在全市通报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兼职律师的条件、人数应按照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注册问题。范围严格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兼职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对于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有专门编制的,该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注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机构,但未明确编制或者指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的,该法律援助机构最多可申报三人注册。

(四)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不予注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9)。

(五)公职律师也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申请程序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省、市律师协会会费、安徽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实习人员注册(登记)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仍按上年规定办理。

(七)新申领和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执业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仍由省司法厅办理,具体事项仍按照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事项:

1、严格把好入门关。各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新申请执业人员进行审查,凡未经实习、未参加省厅举办的新律师上岗培训班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本省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申请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执业。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是大专学历的人员,也只能申请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可以申请在其它市县执业。外省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是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流动到我省执业。

2、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应提交材料的目录见附件11)。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各所应当对新申请执业人员申报材料的真伪进行审查,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无误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同其它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八)凡未参加2006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应先行重新申领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然后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九)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年检注册期间,须做好本所律师党员情况的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律师队伍党员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10),于5月25日前报至市律师协会。

(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另行部署。

各地接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夏军   联系电话:0551-5626238

 

附件:1. 《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2007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
      3.《2007年度安徽省注册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
      4.《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
      5.《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
      6.《2007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7.《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
      8.《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诺书》
      9.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办法。
      10.《律师队伍党员情况统计表》
      11.新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材料的目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律师协会

抄送:县、区司法局、三县律协联络组

发:市直有关单位公职律师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2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doc

附件3兼职律师花名册.doc

附件4日常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5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doc

附件6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doc

附件7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doc

附件8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诺书.doc

附件9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方法.doc

附件10律师队伍党员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11新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材料的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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