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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种类 |
执法
项目 |
执法依据 |
公开
方式 |
收费
标准 |
执法
程序 |
执法
时限 |
责任人 |
责任
类别 |
部门分 管领导 |
市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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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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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经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
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
2 |
行政处罚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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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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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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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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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60日经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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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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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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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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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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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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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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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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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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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警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违反规定会见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者向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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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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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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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30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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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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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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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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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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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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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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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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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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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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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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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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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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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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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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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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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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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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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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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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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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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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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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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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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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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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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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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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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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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律师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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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
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
26 |
行政处罚 |
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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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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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律师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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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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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律师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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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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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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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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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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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律师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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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件,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执业之便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有碍司法机关办案的信息。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27条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件,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执业之便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有碍司法机关办案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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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未经登记、注册、公告、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29条未经登记、注册、公告、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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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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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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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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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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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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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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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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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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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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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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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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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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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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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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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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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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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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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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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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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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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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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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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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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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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公证管辖的规定办理公证事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公证管辖的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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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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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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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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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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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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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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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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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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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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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出具公证文书。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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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证程序出具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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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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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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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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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五)因过失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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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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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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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 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经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而不予撤销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 (六)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经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而不予撤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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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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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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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证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五十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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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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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
52 |
行政处罚 |
公证员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公证文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五十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二)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公证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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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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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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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公证员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五十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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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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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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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公证员侵吞、挪用提存款、物或者公证机构保管的其他财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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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五十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四)侵吞、挪用提存款、物或者公证机构保管的其他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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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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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公证员其他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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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第五十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并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五)其他违反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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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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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林发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程彰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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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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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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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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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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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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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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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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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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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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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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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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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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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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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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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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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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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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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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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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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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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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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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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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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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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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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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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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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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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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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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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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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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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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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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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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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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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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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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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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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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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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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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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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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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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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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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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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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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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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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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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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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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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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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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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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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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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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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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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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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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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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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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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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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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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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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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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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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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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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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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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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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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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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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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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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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3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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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元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唐明德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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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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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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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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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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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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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或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
一般60日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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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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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 |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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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虹 |
雍成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