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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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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洁、保养,发现有损于计算机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二、计算机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含磁性物品、暖气片和其它对计算机设备有危害的物品。

三、计算机设备不得与其它电器设备共有一个电源插座。

四、购机时配备的操作系统光盘(含系统恢复盘)、设备驱动程序和应用软件及各种接插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为保证每台计算机的完整性,各处室人员不得随意挪换计算机内部配件;计算机更换部件要由处室领导报经办公室主管同意,并由局办公室人员在“电脑维修本”上做好记录,再由有关技术人员协助、指导进行。

六、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不得擅自将内部办公网的计算机设备与外部(外单位)的计算机通讯设备、公共信息网和因特网连接。

  2、不得在连接到因特网的计算机硬盘上处理涉密文件和信息。

  3、不得将用户标识符和口令外传,不允许非本局工作人员上内部办公网。

  4、经常进行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发现病毒应立即清除或与局办公室联系。外单位送来的软盘必须先作病毒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5、重要数据不得存于系统盘,并应定期或者经常做数据备份。备份数据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涉密文件软盘要妥善保管,盘内文件不再用时应做格式化处理,废弃软盘要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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