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政策法规监狱劳教普法之窗基层工作律师之窗公证园地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纪检监察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首页栏目-重要通知
关于2006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律管处 作者: 发布日期: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本所符合条件人员,做好报名工作。

 

合肥市司法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2006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006年6月3日上午9:00-11:30考《基础理论知识》(中、初级);下午2:30-5:00考《律师工作实务》(中、初级)。考试全部采取闭卷方式,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试卷上作答。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三)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5.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6.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三、报名办法、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一)报名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考生应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2006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并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照片全部粘贴在报名表上)。

    (二)报名时间:2006年5月11日至12日两天,逾期不予补报。5月8日可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报名表格,表格也可登陆合肥人才在线、东方英才网、合肥人才网下载。

    (三)报名地点:合肥人才大厦八楼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原合肥晚报社对面)。

    (四)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57号文件精神,考生应缴考试费用为每人150元。

    (五)资格审查: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司法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四、其他

    1、考生应考时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携带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实施。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考前一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3、请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考后一段时间用准考证号查询成绩,查询电话:16887733   

附件: 律师职称考试报名表.doc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打印该页】【关闭窗口

  热点内容
·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
· 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
·转发省律协《关于召开安...
  最新内容
·关于向汶川地震灾区捐...
·关于开展2008年度...
·关于举办“企业破产法...
·关于对全市律师基本情...
·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
访问人数:
合肥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