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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治理
文章来源:安徽庐东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发蒙 发布日期:

    法律服务是社会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治国家和法律社会是否完备以及决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这是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趋完善的肯定,更是一种指示。不容置疑,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有着良好、健康的发展,但不代表就已经达到了完善、成熟。相反,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是令人堪忧,亟待整治,让其规范化。笔者仅就合肥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谈几点看法和建议,便与同仁们交流。

   一、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混乱

   立法的分割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混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从以上的几大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并没有实质性限制,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能进入这一市场,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当然,这也是我市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尤其是律师严重缺乏的现实情况所导致的,不可否认,它的确也能弥补一些现状的不足,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甚至最终会恶化为“毒瘤”。大量的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的人员涌入市场,几乎充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一个角落,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冒充执业律师,为一味赚钱而招揽“法律生意”,拍胸口、打保票、拉关系,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是游弋在法庭之外。在这些人中不乏较多的公、检、法、司离退休人员,利用他们以前的职位、关系。很显然,他们的法律服务质量和专业律师不可同日而语,其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审判制度,阻滞了法制环境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2、法律服务市场执业环境较差

   每位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都有执业难的体会,尤其是我们律师在代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各种执业权利的得不到根本性保障,调查取证难,会见难等等,已经不再是一、二名律师所遇到的执业困难。虽然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相比于公、检、法机关,这种权利仅仅停留在法律的表面,并没有实质性规定被调查人的义务和不承担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利的实现还要看被调查人(单位)的脸色,这些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到律师对案件的代理效果,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百分之百的维护,也致使法律服务市场愈来愈混乱。

   3、律师与司法腐败

   谈到司法腐败,其责任是不应由律师全部承担的,但有的时候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只是简单地在法律上给当事人解答,更多的是向当事人吹嘘和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熟套,搞不正当竞争。在接受某个案件后,一反工作常规,先找法官,后看卷宗,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贿赂法官,搞暗箱操作,致使案件不能依法进行,严重扰乱司法公正,进而导致司法腐败,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恶性循环,也必然会阻滞法治社会法制环境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4、律师不恪尽职守

  《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条是律师执业赔偿的典型,直接的法律化,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必然。该条款的制定正是因为有了不恪尽职守的律师而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律师为了经济效益,对标的小,付费少的案件概不受理,法律服务面过于狭窄,对指定法律援助案件也只是走过场而已,置当事人利益而不顾。有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草草办案,敷衍了事,开庭前准备不足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开过庭以后更是不管不问,也不征询当事人对判决的态度,好象判决结果与其并无多大利害关系,工作态度实在令人难以恭维。更有的律师竟然非法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和敬业仗义的形象,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从让社会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态度。这些都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和成熟,也是症结之一。

   二、对法律服务市场现状的治理

   1、建立以律师为主体,法律工作者为补充的法律服务队伍鉴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混乱:首先,应该通过立法建立以律师为主、法律工作者为补充的法律服务队伍,让其各司其职,特别是对法律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限制,让其真正的“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以弥补律师的供不应求,以及后来过渡性地补充到律师队伍中去。当然还要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黑律师”见一个打一个,坚决排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外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其次还需要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把关,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辩护人的各种手续,不要因为是老关系,老熟人而放任不合法的主体进入法律服务市场。

   2、公、检、法司法机关协调优化执业环境

   针对法律服务市场执业环境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认为公、检、法司法机关应协调起来,为优化执业环境各尽其责,依法保障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权利,也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3、建立严格的监督体制并逐步建全

   矫其果必究其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所以敢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司法腐败,是因为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当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参差不齐,素质不统一,仅凭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对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体制,并实质性地去健全、完善。

   4、实行执业赔偿制度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其职业道和宗旨决定其社会价值就是用其专业知识尽力为当事人解决一切法律上的难题。然而,我们有的律师只为追逐经济效益,而不顾当事人的利益,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然要建立执业赔偿制度除免责和抗辩事由外,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综上所述,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容乐观,其规范化还是要我们全体同仁和有关机关的共同努力,对此,全社会都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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