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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供职公司渠道拓展私人业务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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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一业务员,以自己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但其利用所在职公司接受订单,并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货物与客户,赚取差价。其中,部分产品来源于供职的公司,部分产品则由其向其他公司采购(他可能是以供职公司名义向供应商采购,也有可能是以其自己名义采购。该怎么定义他的行为?其次,该如何计算他利用在职公司获得的好处?

回复:从普通的公司角度来说,他已经构成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但是不管怎么样他的民事责任一定要承担的,他所得到的与自己公司有关违规收益应当归自己公司所有,并且对于自己公司在此期间遭受的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他所赚的收益要通过他的交易行为来认定,也就是他的帐面或者按照定单的标的来认定!因为业务员他们都有业务提成的,这个根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行业规定,并且不同的级别也有所不同,所以要看他的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来认定,但是他赔偿B公司的费用可不能受他所得到的收益范围的限制,要以B公司的实际收益或者实际损失来认定,很有可能超出那个业务员所得到的收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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