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要求搜身,引发冲突。事后,受辱顾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却未得到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一名老太太到超市购物,出门时被保安拦住了。保安要求对老太太进行脱衣检查,遭到断然拒绝。老太太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花了几千元医疗费。此事一度引起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也曾报道。超市自知做法欠妥,派人张贴告示,向老太太公开道歉。但是,老太太还是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几千元医药费,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是,法院只判决超市承担老太太的一千多元医疗费、交通费等,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却没有得到支持。老太太算了一笔帐,聘请律师的费用加上诉讼费等,远超过法院判决超市承担的费用,这场官司“亏”了。 律师说法:老太太向超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由于法院收取诉讼费是根据老太太的请求赔偿数额按比例收取的,未得到赔偿也要交诉讼费,这场官司出现老太太认为亏的情况是正常的。 (2005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