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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向教师语言暴力说不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朱磊 发布日期: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了对二十多所中小学校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教师语言暴力现象在校园中并不鲜见。
  有关专家呼吁,为了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立法应为净化教师语言出一份力。

  年龄越小遭受的语言暴力越严重

  所谓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谩骂、诋毁、歧视等不文明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属精神损害范畴。主持本次调查活动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认为,语言暴力不同于针对身体的暴力,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造成的伤害并不明显,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造成的后果会更严重,对学生的伤害持续时间更长。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伤痛可能是短暂的,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可能是长久的,它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使学生失去学习信心和兴趣,严重的还会导致学生产生心理问题、丧失生活勇气、自伤自杀以至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
  调查结果显示,针对小学生的语言暴力远远高于中学生的比例。在接受调查的小学生中有16%的学生经常受到教师语言暴力,而在初中只有5%,在高中只有2%。偶尔受到语言暴力的情况小学和初中比较接近,都占30%左右,高中则占16%。
  对于语言暴力在教育中能否起到积极作用,中学生与小学生的看法也有很大不同。22%的小学生认为语言暴力在教育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8%的小学生则表示不知道;而几乎所有的初高中学生都持相反观点。
  张雪梅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小学生年龄比较小,思想认识水平还有所欠缺,对老师很依赖,在心理上还没有形成较深的权利意识,因此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还不十分敏感。而中学生处于未成年人后期,向成年人过渡的年龄阶段,其教育程度、心理、思维发展较之小学生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他们能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对于“人格尊严”的理解更深入,已经有了较强的权利保护意识。

  用法律盾牌遏制语言暴力

  消除语言暴力这种软性伤害,究竟有无良策呢?据张雪梅介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中,能够看到对教师行为包括语言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没有明确将禁止语言暴力纳入其中,相关条款亦缺失。为此,她建议立法应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同时规定禁止性条款及有效的惩戒方式,以减少和杜绝校园这种不文明的现象。
  据了解,在立法遏制教师语言暴力方面,地方法规已先行了一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这是地方法规首次将教师禁语规定其中,希望类似的规定能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中进行明确,并加以细化,从而增强对教师文明用语的约束力。”张雪梅如是说。
  本报北京2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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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语言暴力档案

  1、2003年4月,重庆某中学一位汪姓老师,当众斥责一名迟到的女生:“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也没有资格。”课后,这名女生不堪羞辱,留下一封遗书,从该校教学楼8楼纵身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2、200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某中学一教师用选举“差生”的方式来惩治调皮学生,并张榜公布。这名老师还用“败类”“人渣”之类的词辱骂学生。在训斥班里的一名女生时,该老师当着全班同学骂道:“女孩子家不知羞耻、不自重、不要脸。”该名女生深受刺激,坚决不肯再去学校。
  3、2004年10月,沈阳市某小学五年级的一些学生在体育课上大声说笑、相互打闹,被校长斥为“一群败类”,班主任得知后,竟给全班学生布置了一项“特别”的作业,要求每人围绕“败类”写一篇900字的作文。遭到学生家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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