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此外,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
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为了区别不同的公证处,这个办法规定,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个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这是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照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个办法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此外,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司法部颁布《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这个办法对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公证执业区域;规范公证机构的名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公证机构在公证执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公证机构管理制度上的空白,对构建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业的依法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设立公证机构需具备“五大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如何设立公证机构,提出了以上五项最基本的要求。
按照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有: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等。
按照这个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此外,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司法部日前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指出,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按照办法,公证执业区域可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执业情况如何?司法机关重点监督检查“四问题”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这是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照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实施监督。
这个办法要求,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办法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部出台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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