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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广场的购房问题的回复(由雷慧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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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合肥市中环国际广场的购房户,在今年9月30日受到了入伙通知书,然而对于我所盼望两年半之久的中环国际挑高型商品房交房时令我大失所望,绿化没有30%,楼间距也不够标准,容积率更达7.4,严重影响了采光,更气人的是买的是5.2米的层高,结果有一个房间只有2.6米,购房时承诺的落地玻璃也没有了,阳台高度只有90公分,阳台上的空调室外机位也没有了,反而变成了购房面积,房间图纸在合同上是直线,交房时直线居然变成了转角,连床都放不,两百多户只有两部电梯,碰到上下班时间根本不够用,本来外墙合同定好是氟碳漆,结果变成了普通涂料,外墙和内墙的水泥一抠就掉,交房才十几天,居然涂料撕下了两个平方,交房时连公摊图示都没有,原来承诺的会所也被开发商卖了,原本看了新站招商的网页了解到安徽中环地产有限公司系香港中环集团在皖投资的分支机构,专业致力于房地产的投资开发,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2005年,公司顺利通过了ISO9000资格认证,在合肥数百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处于质量管理的领先地位,想不到居然造出了这样的房子,还没有交房,居然外墙开裂,并且所有的部门都认定质量合格. 以上的问题跟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说一切都是经过各部门审批的,所有的手续都齐全,质量也合格,振振有辞的说要我们业主找设计部门,难道规划设计都不用考虑国家标准的吗?难道也不需要考虑生活居住的方便吗?不敢相信规划设计院已经成为开发商口中的马前炮,排头兵,政府部门也会成为开发商控制成本,谋取暴利的工具.既然是政府招商引资,出现这样的问题,难免会影响政府形象和受害者的信任,政府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监管部门受理我们这样的投诉呢?我们这么多业主简直是求告无门,找了合肥所有的媒体,都不来采访,找了政府信访办,也没有接待,最后在众多业主向省政府请愿,才有信访办接待我们,也无结果.而且,因为道路不通的情况下,开发商要我们交房,在我们业主代表前去拍摄道路时,居然被开发商老总带头和保安一起群殴,我们报案居然警察连笔录都不作,在家属强烈抗议下,才做笔录,而且当场接到电话就把人放了,据说大多数新站政府要员在中环国际都有房,中环国际的开发就是开发商为了在合肥打基础向政府部门行贿用的工具,并且开发商的后台也非常硬. 以上的问题是我在心情极端气愤的情况下写的,措辞不当的地方,望大家见谅,并在以上列举的问题给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说明一.房屋的采光,绿化,楼间距,通风,道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特别是如果按照贵公司宣传资料和样板房的功能划分,会严重影响采光效果。二.质量安全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范 1.入户门应为防火安全门,中环国际房屋仅为防盗门 2.电梯验收规范应具备三方通话功能,即轿箱与弱电控制室与机房实现实时通话,三方通话功能现时未通 3.天然气穿墙洞未封堵,并且两户公用一根煤气管道在室内贯穿阳台到厨房,据有关安全规定煤气管道必须裸露,对于我们购房用户根本无法处理. 4.有部分窗不是中空玻璃,且均无纱窗 5.消防楼梯面至少应做地板漆 6.阳台栏板的高度不够1.10米,不符合要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5条有相关规定,该规范的实施指南一书P178页明确:封闭阳台的栏板高度不可以采用窗台的高度)。 7.卫生间东侧的梁上面的直的,下面的是弯的,估计有一个是错的。 8.东窗关闭时两窗扇下口有缺口,无封堵措施,气密性不好。 9.小卧室的东墙不是直线与图纸不符。 10.墙、地局部空鼓,空鼓现象普遍,室内仅六七十平方的房屋均为二十多处,大的超过两个平方。 11.入户门外侧的表面有划痕,内侧和侧边有三处凹处。 12.猫眼与可视对讲没有按好。 13.户内配电箱内没有做好,面板有损。 14.洗衣机位和地漏相抵触。 15.卫生间未见排气扇插座。 16.卫生间的水管高出地坪太多与客厅难显高差,卫生间有渗水现象。 17.烟气道两节相接处不直。 18.阳台宽窄不一,相差5CM左右。 19.卫生间有一个S弯下检查盖与水平主管太近不便使用。 20.厨房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必须有窗户直接面对室外,我们的厨房连窗户都 没有,万一发生煤气泄漏人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21.阳台边的墙建筑点无房梁。三.与样板房不符当初决定购买中环国际的房屋时,被样板房所吸引才决定购买,结果房顶众多横梁,层高,落地玻璃窗等都与样板房严重不符,并且在二次装修时根本无法弥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四.对于私自更改外墙涂料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在开发商交房之前,我方并未受到任何对于合同约定修改的任何通知。五.4号,8号等房屋的转角问题理由和相关法规同第四条六.8号房屋的购房面积内小房间层高与合同文字差异问题在购房面积内,部分面积层高没有符合合同文字约定,在宣传资料上的图纸与合同文字约定有层高的重大误差在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如果没有特意说明,双方在合同上特别约定,凭开发商空间释疑图与文字合同理解出入甚大,模糊消费者的概念等同消费者默认这一说法是不可取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七:玻璃幕墙在贵公司提供的宣传图册上明显此住宅楼房外墙为玻璃幕墙,且无任何资料表明在实际交付的房屋外墙为墙体和窗户,如果为安全的方面考虑临时更改设计,也并未通知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根据购房合同图纸空调室外机位处反映有门与室内分隔,现实没有做,反而按照商品房面积强加给业主,并且我们连空调室外机位置都没有。我作为业主代表之一,以上的问题根本没有人能为我们解决,面对众多忿忿不平的业主,我们渴望能有一个让我们呼吁,能让我们解决问题的地方.

回复: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处理:
  1、对于设计上你们认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拿出设计图纸以及审批文件,如果拿不出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拿出了正规手续你们仍然有疑问的,可以与设计规划部门打行政诉讼官司要求撤消审批文件,然后要求补偿;
  2、对于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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