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政策法规监狱劳教普法之窗基层工作律师之窗公证园地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纪检监察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律师之窗-重要通知
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合肥市检察院
合肥市司法局

    为了深化检察业务改革,确立现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确保公正执法,全面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检察人员和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下称人民检察院)应当聘请执业操守良好、业务水平较高的执业律师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监督员并虚心听取执法监督员的意见。
    二、本市律师协会应当聘请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作为律师行风监督员并虚心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
    三、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后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
    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由一名或两名律师进行。
    五、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六、人民检察院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不得以人手缺少、交通不便等借口推诿或搪塞律师的会见要求。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如发现违反,在场检察人员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将其违规行为向律师主管部门反映。
    在场检察人员除上述情况外,不得以案情保密、时间紧张等理由制止、中断律师会谈。
    九、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或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律师对不依法安排会见进行投诉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办案部门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十、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可以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打印该页】【关闭窗口

  热点内容
·合肥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
·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
·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
·安徽省2005年国家司...
·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
  最新内容
·合肥市律师行业贯彻党...
·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2008年度律...
·关于开展律师服务质量...
·合肥市律师行业等级诚...
访问人数:
合肥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