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通〔2003〕75号 2003年7月24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管理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且参加省一级统一举办的岗前培训,未实习或实习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申请执业。
二、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缺陷,司法行政机关有权退回限期补充,到期未补充的,不予办理《律师执业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或伪造的,按规定不予申请《律师执业证》。
三、执业律师从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入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或在省内异地流动的,应当在注册时统一办理转所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省外异地流动,原则上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当年转到外省的,同年度不能再转回本省执业。
四、持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的执业律师,只能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律师事务所间流动。
五、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注册人数,不得超过当地编办批准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的编制数。除特殊情况外,合伙或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受聘到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律师到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辞去现职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市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对执业律师的投诉,要认真核实并严肃处理投诉中反映的问题。要建立执业律师的投诉档案和查处结果的通报制度,被投诉的执业律师经查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即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七、执业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应当在注册时申请补发;注册后遗失的,应当在注册年的12月底以前申请补发,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遗失《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应当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写出经过和书面检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补发。
八、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以进一步提高我省律师执业管理的质量。
附: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通〔2003〕51号 2003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
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年满7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执业条件的,可允许继续执业。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对于不参加年检注册又不交回律师执业证书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五、运用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要在全国律师数据管理中心、指定的报纸或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告;(1)通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2)未能通过注册或暂缓注册的;(3)调入新的律师事务所的;(4)所在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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