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 二、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可能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提供援助; 三、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案标准; 1、属于两个《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类型,但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申请人因自身就业能力有限,导致收入不高,并且具有如下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受理: ① 家中有未成年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② 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慢性疾病、严重疾病或有残疾等,因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③ 家庭因重大变故导致目前生活困难的; ④ 申请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就业能力受到限制的; 上述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以户口簿所载同住家庭成员为审查对象,人均生活费标准以420元(即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每月210元标准的两倍)为上限。 上述案件如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不予受理。 2、 不属于两个《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类型,但经济困难,并且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受理: ① 两个《条例》规定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 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数额较小并且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③ 两劳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讼,涉及到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较小的; 上述①、②项必须以申请人自身就业能力有限为条件。
援 助 案 件 申 请 所 需 材 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4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