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共他有关诉讼参专人的法律援助呻请及所需材料后十日内,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人民检察院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和文书,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诉讼活动。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 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律援助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1、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七、本通知规定的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 家庭人均收入在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申请人因自身就业能力有限,导致收入不高,并且具有如下特殊情况的,视为经济困难,可酌情受理: ①家申有未成年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慢性疾病、严重疾病或有残疾等,因而 导致就业困难的; ③家庭因重大变故导致目前生活困难的; ④申请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就业能力受到限制的; 上述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以户口簿所载同住家庭成员为审查对象。 八、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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