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号)
审批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市级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初审完毕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审批时限 初审时限为30日,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审核时限为20日,即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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